作者 | 韩笑天、周华华
摄影 | 孟利峰
导言:
数字货币合约是指无需实际拥有数字货币也可以对交易平台制定的标准化的买卖合同进行交易的合约。投资者需自行预测数字货币的价格走势和对冲风险,这种交易方式意味着投资者投资的是价格趋势,而非资产本身。在数字货币合约交易中,投资者可以选择高杠杆率交易,而杠杆倍数的高低决定了风险和收益比。虽然合约交易可能带来高额收益,但币圈投资者也应注意到高收益伴随的高风险,即交易平台的宕机风险。倘若交易平台宕机,合约投资者根本来不及平仓操作就会全部亏损。关于合约投资者在交易平台发生宕机后如何挽回亏损的问题,本文将通过两则案例来分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司法倾向性意见,以期能对合约投资者起到警示和借鉴作用。
一、案例引入
(一)金某诉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1、案情简介
原告金某诉称,其于2018年注册成为火币网用户。2018年3月1日01:00原告在被告网站杠杆交易区以单价10000USDT的价格,出售杠杆借出的32.931个比特币,实际成交21.823个。因被告系统自动买入,导致原告账户爆仓损失55186.009911USDT。2018年3月22日00:36:58又一次因被告原因,原告账户爆仓损失68238.69USDT。原告认为,被告所谓的第三方侵权境外企业“Huobi Global Limited公司”就是被告“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域名转让行为发生在侵权行为之后,被告自始至终是火币网主体和运营者。被告操控盘面、篡改数据造成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123424.78911USDT,约合人民币802261.13元;2、承担本案数据公证费用2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使用的网站系www.huobi.com网站,该网站的域名为huobi.com。该网站系只提供新闻资讯服务,不提供任何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原告系在标注huobi.pro域名的网页(即www.huobipro.com的网站)注册和登录,该交易平台(www.huobi.pro)实为塞舌尔群岛的境外企业Huobi Global Limited所有。被告原来所有的域名huobi.com在2018年5月12日与Huobi Global Limited公司完成域名转让交易后,huobi.pro和huobi.com两个域名都归境外企业Huobi Global Limited所有,并且两个域名都被境外企业Huobi Global Limited统一分配至“www.huobi.com”网站,同时将www.huobi.com网站的内容改版为原先的“www.huobi.pro”的内容。被告通过一系列业务转让的行为,不再从事数字货币的交易。原告登陆并交易的网站始终为境外企业所有。该网站的《用户协议》上明确显示Huobi Global Limited是一家根据塞舌尔共和国相关法律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的公司,该公司运营网站https://www.hbg.com。该网站是一个专门提供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平台。”原告点击同意《用户协议》理应知道并接受其所交易的平台是境外平台的事实。且根据《用户协议》第十九条管辖约定,“原告应该在塞舌尔岛适用塞舌尔群岛的法律,向Huobi Global Limited提起诉讼”。原告混淆被告的网站与第三方侵权的网站,原告的行为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与本案无关联性。
2、裁判结果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1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指向的标的物是比特币,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字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据此,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原告起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予以驳回。
(二)韦某某诉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1、案情简介
原告韦某某诉称,2015年7月莱特币和比特币大跌,okcoin平台称被黑客攻击瘫痪,原告无法上线操作,损失57.9个比特币和3136个莱特币。事后,被告只赔偿原告15%的损失,剩余49.2个比特币和3136个莱特币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未取得任何经营期货的资质,涉嫌非法经营期货,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依法应当返还。此外,因被告安全技术水平低下,经常网络瘫痪,还擅自修改网站后台数据,使原告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15年7月10日、7月13日原告在乐酷达公司平台交易损失的49.2个比特币和3136个莱特币。
被告辩称,诉争www.okcoin.com网站(国际站)是由总部在香港的OKEXFINTECH公司负责运营,与我方无关。诉争网站和我方均未从事比特币期货交易,也不符合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实际上是比特币的网络游戏,这种交易只是借鉴了期货交易的概念。第二,我方和诉争网站没有修改k线图和人为操纵价格的行为。第三,诉争网站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明确提示“本网站服务于非中国区客户,中国区客户请到中国站去”,中国站网址为www.okcoin.cn,通过www.okcoin.com的页面也能进入中国站。该网站用户协议明确约定中国区用户不得登录诉争网站国际站,否则后果自负。用户协议的约定和国际站的提示都禁止中国区客户使用诉争国际站进行交易,原告对此是明知的。故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自行承担。www.okcoin.com的域名最早属于我方所有,我方在该网站上经营中国站业务,当时原告是该网站上的莱特币和比特币客户。后来增加了国际站,中国站的域名就变为了www.okcoin.cn。www.okcoin.com成为了国际站的域名,我方于2014年转让给了香港公司,由香港公司运营国际站,原告又在国际站上注册成为了莱特币和比特币的用户。我公司和香港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虽然存在个别股东交叉,但业务和运营上是独立的。第四,原告的损失即使客观存在,其计算方式也是错误的。原告以侵权责任为案由提起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财产损失应该以损害发生时的损失进行定价,原告以起诉时的价值定价没有法律依据,据我方了解,比特币和莱特币的价值一直在波动,总的价值是上升的。原告的损失是黑客攻击造成的,而在网站的服务条款中约定黑客攻击是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故即使是香港公司也没有返还义务。
2、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8民初157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一十三元,由韦某某负担,已交纳。
3、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乐酷达公司称其已将www.okcoin.com网站移交香港公司运营、其并非该网站的运营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乐酷达公司系www.okcoin.com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主办单位,通过乐酷达公司开发的okcoin手机应用软件及乐酷达公司官方网站均可登录www.okcoin.com网站,www.okcoin.cn网站亦发布信息为www.okcoin.com进行宣传,在发生黑客攻击后,www.okcoin.cn网站同时对攻击情况进行了说明,上述事实均可认定乐酷达公司实际参与了。就乐酷达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情况,韦某某在特币合约和莱特币合约交易过程中,乐酷达公司参与为韦某某提供服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乐酷达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致使攻击时宕机,韦某某无法及时交易导致比特币和莱特币损失,该损失系双方合同标的物的损失,应在合同纠纷范围解决。经本院释明,韦某某坚持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释明,韦某某坚持要求乐酷达公司赔偿其比特币和莱特币,但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数字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卖代币或“数字货币”,不得为代币或“数字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比特币与莱特币作为数字货币,不能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韦某某坚持要求乐酷达公司赔偿其比特币和莱特币,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由案例引申的法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均属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原告合约账户爆仓的情形。被告分别是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币天下公司)、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法院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答辩的观点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交易的网站被告并未经营;第二,原告注册交易网站时,用户协议明确表明该交易网站是根据外国法律在国外注册的公司,故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在公司注册地适用当地法律起诉;第三,原告注册的中国站域名,被告已经移交境外公司改为国际站域名,此事实已在网站进行公告;第四,网站的服务条款中明确黑客攻击是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原告注册网站时已经知晓。
案例一中,法院未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分析,直接依据2017年我国七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定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原告起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二中,法院详细梳理了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主张其已将原告注册的交易网站移交给香港公司运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该网站在中国工信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备案的公司是被告。通过被告开发的手机软件及官网,原告可以进入交易网站,且被告现在的网站仍为交易网站进行宣传。黑客攻击后,被告网站也对此情况进行说明,因此被告实际参与了交易网站的运营,被告适格。经法院释明,原被告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坚持以侵权纠纷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2017年我国七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和莱特币不能与法币兑换,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其比特币和莱特币,无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从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数字货币的性质。就目前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管制,如果投资者所在交易平台宕机导致损失,其诉至法院也很难取得赔偿。尽管如此,但笔者认为,还是很有必要借上述两个案例来理清其中的重点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被告主体适格问题
以案例一为例,该案例中火币网网站的《用户协议》上明确写明Huobi Global Limited是一家根据塞舌尔共和国相关法律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的公司,该公司运营网站https://www.hbg.com,协议适用塞舌尔群岛的法律。从用户协议来判断,投资者注册的交易网站经营主体为在塞舌尔注册成立的公司Huobi Global Limited,投资者与该公司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塞舌尔公司Huobi Global Limited为适格的被告。
根据2017年9月4日我国七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数字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数字货币”,不得为代币或“数字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国内各家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纷纷关停或转战海外。上述案例一投资者注册的交易平台经营主体在海外,虽然投资者认为海外经营主体就是国内主体,但从法律上讲,海外主体是独立的法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二者高度关联性的情况下,以国内主体为被告是不会获得法庭的支持的。但案例一中法院并未对此进行论述,以“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原告起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理由驳回了起诉。
案例二中,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其已将原告注册的交易网站移交给香港公司运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该网站在中国工信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备案的公司是被告。通过被告开发的手机软件及官网,原告可以进入交易网站,且被告现在的网站仍为交易网站进行宣传。黑客攻击后,被告网站也对此情况进行说明,因此被告实际参与了交易网站的运营,被告适格。”
结合两个案例,投资者如欲以国内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需尽可能的提供国内主体与交易平台的高度关联性,证明以下事实:国内经营主体的网站或开发的手机软件是交易网站的入口之一;国内主体实际参与了交易网站的运营。
(二)关于案由问题
案例一中,原告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案由说理。案例二中,原告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法院认为被告参与为原告提供比特币交易服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2017年9月4日之后,转战海外的交易平台基本均在平台的注册协议中约定管辖地为国外主体所在国、适用法律为外国法,或约定海外仲裁。在合同违约纠纷中,投资者如欲突破注册协议中的管辖约定,难度较大;并且交易平台的服务条款中多约定黑客攻击等造成的宕机是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笔者认为,在交易平台宕机时,投资者与运营该交易平台的公司之间发生合同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原告可根据具体的证据选择案由。在存在约定管辖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尝试选择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投资者需举证证明四点:第一,交易平台存在侵权行为,即交易平台宕机的情形。第二,交易平台的宕机是故意操作的;第三,投资者存在损失;第四,投资者的损失与交易平台的宕机有因果关系。
(三)关于投资者索要的赔偿金额如何认定,是否可与法币兑换
关于投资者索要的赔偿金额认定问题,司法审判中有两种常见情形,下面以两个代表性案例说明。
第一个案例曾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法院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根据(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书,CoinMarketCap.com 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故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标准。就比特币的折价赔偿标准问题,因上诉人提出赔偿金额后,被上诉人认可该金额,故法院按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金额作为赔偿金额。
第二个案例仲裁裁决被撤销,法院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仲裁庭参考申请人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该裁决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依法撤销。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数字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数字货币”,不得为代币或“数字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故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将比特币折算成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依法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综上,只有在投资者与交易平台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官才会认可支持该赔偿金额。
三、结语
2017年9月4日之后,因国内监管禁止,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通过“出海”方式,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经营主体设置为境外主体,面向境内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对此类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但媒体有一些报道可以窥见监管的倾向,例如:2018年8月23日新京报报道:记者8月23日从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的人士处获悉,下一步将对124家服务器设在境外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网站采取必要管控措施;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虽然数字货币合约投资者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高额收益,但币圈的投资者需要时刻保持清醒、谨慎,不然很容易被这种可能性冲昏头脑。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高风险背后是个人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目前按照我国对数字货币的严格管制态度,倘若投资者因交易平台宕机遭受巨大损失,寻求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挽回损失难度越来越大。因此,笔者建议,币圈投资者应多渠道多角度关注数字货币的价格趋势以及我国对数字货币的官方态度,不盲目追求收益最大化,制定更加稳妥的投资计划,以保证投资活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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